在上海,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合同后,若第三次不签,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事宜。
一般来说,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且劳动者无过错,那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某劳动者在上海某单位已连续工作了八年,第三次合同到期时单位不续签,那单位应支付该劳动者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是劳动者自身原因不续签,可能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不过具体情况还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合同约定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总之,在上海这种涉及合同续签及赔偿的问题,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寻求劳动监察部门或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