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时,通常需要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五年,合同到期不续签,那用人单位应支付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续签合同,那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必须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