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保全受理费通常由申请人预交,这是一般的程序要求。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
2. 最终承担方需依据诉讼结果确定。若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损失,此时诉讼保全受理费可能由申请人承担。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若诉讼保全申请无误,且保全措施起到应有作用,最终败诉方需承担诉讼保全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