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虽已同意离婚,但未就彩礼退还事宜达成一致,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人请求对方退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退还彩礼。这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4、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但存在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的,仍可要求适当退还彩礼。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