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例如,A 与 B 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几个月便离婚,A 可向 B 主张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 若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彩礼。比如,C 婚前给了 D 大量彩礼,导致自己生活陷入困境,离婚时 C 有权要求 D 返还彩礼,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3. 但实践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如未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况等。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通常无需退还。例如,E 和 F 结婚多年,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消耗殆尽,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退还彩礼。
5. 具体是否退还及退还的数额,需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比如,在某些地区,风俗习惯更倾向于彩礼的返还,而在另一些地区则可能不太注重。同时,若一方在离婚中有过错,如出轨等,在确定彩礼退还数额时也可能会有所考虑。
综合相关性最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