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给予一方家务补偿,写进离婚协议书是较好的选择,可避免后续纠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若双方对家务补偿已达成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共识,未写进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可,但证明补偿事宜时可能有困难,因为法律注重证据。
3、
总之,写进离婚协议书能更有力地保障家务补偿的实现,不写也不绝对意味着无法获得补偿,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