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婚前一方建造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农村结婚自建房,因其在婚前就已存在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若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造或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等添附行为,且未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出资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当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造时,还需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等因素。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归一方所有,那么在处理自建房时也会相应地考虑这一因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