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例如男方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明显的重婚行为,女方有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可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赔偿请求。比如男方偷偷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出去,女方可以此为由要求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