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三年而非二十五年,这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刑法》明确了不同刑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标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不能少于十三年。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减刑操作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首先,要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只有这样依法作出的减刑决定,才能保障刑罚公正执行,实现罪犯改造效果。
为确保这一规定的有效施行,一是司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查减刑条件,防止违规减刑。二是要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表现的评估体系,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减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