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调休未休完的补偿相关内容:
1、用人单位需按照未休调休天数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标准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若劳动合同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一般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比如劳动者日工资为 300 元,未休调休天数为 3 天,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 300×200%×3 = 1800 元作为补偿。
2、要注意此补偿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给劳动者,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