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且已独立生活的情况,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当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且已独立生活时,一般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2. 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者暂停支付抚养费。
3. 若有证据证明子女有严重浪费或者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父母难以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可与对方协商减少或暂停支付。但需有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并通过法律程序确定。
总之,不付抚养费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否则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