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等财产分割时,一方的违法犯罪活动所得即非法收入,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非法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需综合具体情况判断其性质。比如,若只是偶尔小额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可能不会改变该非法收入的性质;但若大量用于家庭重大支出等情况,可能会对其性质认定产生影响,但最终仍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虽未直接提及非法收入,但可作为判断类似情况下财产性质及处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