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时,通常需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这是为了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普通合伙企业清算一般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关系更为紧密,决策需要全体一致。
2、若合伙协议未对清算事宜作明确规定,则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清算的程序和各合伙人的义务,保障了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在清算过程中,各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这些义务是清算工作的基础,确保了清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若对清算事宜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常见方式,能够避免诉讼的繁琐和成本,维护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若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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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