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 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部门分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
? 监督启动情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 监督审查内容: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 监督方式及处理:可以采取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等方式。经审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对于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后,通知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
? 监督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 监督方式及处理:可以采取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等方式。发现执行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附则
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控告、举报、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等内容。
除了以上专门规定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对监视居住监督的相关规定,如对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