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醉驾无事故情况下车辆扣留的一般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通常不超过十五日。这是常规的扣留期限,在大多数醉驾无事故情形下会按照这个时间来执行。
(二)如果有需要延长扣留期限的情况,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时可以将扣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比如案件调查中出现一些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等,就可能触发这个延长程序。
(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案件极其复杂、涉及多方调查取证等,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扣留期限能够延长至六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扣留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