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发现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公司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未出资的证明材料等。在公司出现债务且无法足额清偿时,可以依法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若知晓公司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能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核实。如果因为自身疏忽或者故意而受让了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股权,且原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就可能需要与原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