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则扩展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该法第14条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有四种: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是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的;
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实际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实践中并不会多见。
所以,符合该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能拒绝。而如果劳动者有违约、违规情形,或者劳动技能已经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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