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参考如下: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步上调,新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苏州全域都属于一类地区,那么就意味着从2018年8月1日起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2020元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