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一方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工会的,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是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主体双方平等协商的过程,就象男女双方谈恋爱的过程,如果就某些实质性的条款达不成一致,婚姻自由,家长不能包办婚姻,集体合同一个道理,不能强制缔结,《劳动合同法》以及我国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而是规定双方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