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间接证据方面
1. 聊天记录或短信:如果在借款之前或者之后,双方通过聊天软件或者发送短信等方式,有涉及到利息约定的相关内容,那么这些聊天记录或者短信就能够当作证据来使用。哪怕没有清楚地说出具体的利息数字,但是像“按照惯例付息”这样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作用的。
2. 证人证言:要是在口头约定利息的时候,有第三人在现场听到了相关的约定内容,那么这个第三人就可以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人不能和这个案件有利益上的关系,而且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最终是要由法院根据各种情况综合进行判断的。
(二)关于交易习惯和逻辑推断方面
1. 行业惯例: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当中,借款的时候约定利息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如果能够证明这次的借款是符合这个行业的交易习惯的,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根据这个情况,推断出双方之间是存在利息约定的。
2. 逻辑分析:比如说借款的金额比较大,而且双方之间并没有特殊的关系,按照正常的道理来推断,如果没有利息约定的话,是不太符合一般的借贷逻辑的。但是这种推断的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弱,所以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结合起来一起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这种口头约定利息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聊天记录或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来认定是否存在利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