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司机为你拉配件是一种双方约定的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的话,就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即不适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此,货运合同的直接的目的是运输货物,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提供一般的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雇佣合同是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中,雇员是在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下实施劳动行为,雇员只要付出了劳动,雇主就应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在雇佣合同中,即使雇员自备一定的劳动工具,雇员的劳动行为仍是主要的。
帮工为司机帮忙拉配件的行为是一种运输合同外而基于帮工与司机之间关系的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司机应向帮工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司机为你拉配件是雇佣关系的话,就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雇工有重大过失的,可以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以上就是运输合同雇佣合同车祸赔偿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