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提
在工伤认定完成后,职工需经治疗,待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面包含工伤等级鉴定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流程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鉴定过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异议处理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