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事故保全对方车辆后,对方在保全措施解除前不能随意处置车辆,保全期间可正常使用但不能损害车辆或影响保全效力,若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复议。
法律解析:
1、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所以在保全措施未解除时,禁止对方转移、变卖车辆,若违反此规定,责令其提供其他等值担保物等是合理合法的,这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2、允许对方在保全期间正常使用车辆,体现了法律的合理性,但使用时不能损害车辆及影响保全效力,否则会破坏保全制度的初衷。
3、当案件处理完毕,如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确定后,会依据判决结果处置被保全车辆,这是整个保全流程的最终落实。
4、若对方对保全存在异议,赋予其向法院提出复议的权利,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行使,以维护司法程序的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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