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特征是什么呢。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