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验工计价及支付工程价款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滨海新城建设交通局负责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包括市政交通、道路桥梁、房屋建筑、景观绿化、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计量支付方法及计算规则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
第四条 计量支付条件
(一)申请计量支付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部分工程抛项、重大现场技术措施、清单漏项、错项等)的计量支付,均需事先按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有关程序办理并通过大额变更联系单审核联席会议同意后,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同意后方可列入计量支付报表。
(四)财政建设资金合同外工程量支付如按规定需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的,每季度末(或阶段、或保修期满)计量支付时,需完成本季度(或阶段、或保修期)的合同履约评价,并提供履约评价报告。
(五)其他不予进行计量支付的情况:
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2.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3.不符合合同或设计规定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