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强奸罪量刑幅度内,对具有特定情节或情形的犯罪行为人适用较重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某些严重强奸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具体情形如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人数达到多人的情况,这里的“多人”一般指三人及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在诸如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当着众人的面实施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和公众的安全感。
二人以上轮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实施强奸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造成幼女身体伤害等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重伤、死亡,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