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定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某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
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6日,作为重大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人在定州市某城区开发建设某综合商业体项目的有关信息。201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于2015年4月20日为第三人的某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但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其做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不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规定,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
一、2013年第三人就开始拆除原地面附着物,2014年中开始打桩、挖槽、昼夜施工修建某广场。其用地面积22398平方米、总规划设计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距申请人居住的某楼只有20.5米。截止2015年8月底,其地下两层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已基本建成,严重侵害了公众环境和利益,严重违法,不可以为发生2年之久的非法建设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处土地性质类别原为居民生活用地,第三人也是这样规划设计的某居民小区,更是这样向公众宣传、承诺的,现在为了牟取最大商业利益而改变原规划的用地性质,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是不能被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