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与总经理解除劳务合同,高管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均属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高管又具有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性:第
一,管理和被管理。普通员工接受公司管理是单向的,而高管既要接受公司管理又要管理公司。高管被管理色彩较弱,更多体现在某些规章制度的约束,如费用报销、竞业限制等,而高管的上班时间、工作安排等具有较大的自主性。高管被“管理”的同时,其亦负有管理公司和下属的职责。第
二,报酬更加具有激励性。一般来说,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虽然与公司经营状况成正相关,但体现得并不明显和及时。而高管的薪酬待遇则与公司经营状况联系更加紧密,另外高管往往还拥有公司股权,可参与决策和分红。正是由于高管具有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性,而劳动法对此并未区别对待,导致实务界对有关高管问题的争议层出不穷。本文以董事会决议解聘经理职务为例,浅谈高管的职务解聘及合同解除,望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