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无效情形下建设工程质保金的返还纠纷,实践中存有很大的争议,笔者现就其中部分争议焦点简要分析,以滋交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返还纠纷是怎样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扣留比例及返还时间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故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也当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的“参照合同约定”究竟是参照合同哪些约定呢。是否包含质保金的约定呢。《解释》对此并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