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最近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缔约过失合同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5人 6.1w浏览 匿名 2018-03-06 青海海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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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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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的结果,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于此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自行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这里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在区分故意过失的意义上说的,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实际就是缔约过错责任。
      【条文理解】
      缔约过失责任是近代世界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一、关于缔约过失的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两种缔约过失: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非常困难。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专门根据审判实践列举了几种可以作为缔约过失的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者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
      
    (二)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的约定,恶意中断订立合同;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尤其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缔约过失情形尤其常见,将其作为缔约过失对待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对外引资工作中,经常出现我方和外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中,外方要求中方必须为订立正式合同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先行征地、建设厂房、办理一些行政审批手续等等,做了大量投人,而外方却无故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给我方造成较大损失。但就其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前两种缔约过失情形,只能适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或者登记始生效的合同数量虽已大大减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合同需要批准或者登记生效。在合同成立以后,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司法解释最终只将第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并对其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前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必要时在《合同法解释
    (三)》中作出解释。
      
    二、如何认定构成缔约过失
      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只适用于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合同
      此处所讲的批准或者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定要和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规则相区分。《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未经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又明确规定了物权变动和基础合同关系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合同登记生效与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之间的区别比较模糊,处理结果也不尽一致。有个别情形,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登记时合同生效,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力、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抵押合同成立以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也按照缔约过失予以处理,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次《物权法》第187条对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抵押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严格贯彻了物权更动与合同生效相区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
    (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一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适用本条规定认定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而构成缔约过失时,应当限定于以批准或者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而不能把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规则混为一谈。如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由于房价剧烈变动而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的情形,不能作为缔约过失处理,而应当按照违约处理。
      
    (二)合同已经成立且无其他无效情形
      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从时间来看必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还处于缔约阶段合同成立以前,不能产生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如果合同虽然成立,但存在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之外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该合同属于当然无效,自也不会产生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在性质上来看,仍属于前契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之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主要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此项义务予以约定,也可以单独进行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一般可以从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法律对办理合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来承担此项义务,而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办理手续的义务人。如果约定的义务人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为准。但因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合理平衡。实践中也存在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义务人,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对此进行补充约定,如果没有补充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解释方法不能确定哪一方当事人负有此项义务的,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四)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即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严重的过错行为,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除其负有此项义务以外,其未履行此项义务非因客观原因即不可抗力理由时,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情形,则当事人无过错,即不构成缔约过失。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合同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
    12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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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是什么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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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诈骗罪主体认定条件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
其次,该罪行侵犯了国家关于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再次,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直接故意、明确的犯罪意图,并且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等手段,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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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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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单位集体受贿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单位受贿罪乃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定义在于: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接受他人财物之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置,而是将其转化为个人私利,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在确定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存在,并且这两者都必须是为了给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构成单位受贿罪;
最后,这些行为必须是由上述单位实施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回扣、手续费等方面出现了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该单位将会面临罚款的处罚,而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另外,如果因为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最终归属于个人所有,那么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性,可实施以下几种相应的处理手段:
包括终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修订合同并补偿经济损失等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终止无效的劳动合同:
若劳动合同被确认为完全无效,则适用终止合同的处理方法。
完全无效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可与保护,因此应当通过终止合同的方式消除基于此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指整个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已经开始执行的合同,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其次,关于修订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仍将保持其有效性。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修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对于因程序不当导致无效的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修订合同的处理方法。
当劳动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该条款将不再具备执行力;
此时,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合法条款应当具有追溯性,能够追溯至合同生效之日起。
最后,关于补偿经济损失:
在无效劳动合同引发的赔偿责任问题中,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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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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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团体盗窃罪怎样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涉及团体作案且其所犯之盗窃罪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法院将进行正式立案审查:
当窃得财物价值累计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时,公安机关就具备了立案并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资格,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
2、盗窃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方式获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而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则属于“数额巨大”;
至于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该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有形的动产。
然而,对于不动产的可移动部分,例如房屋的门窗和土地上生长的树木,同样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在客体要件方面,这种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中,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3)在主体要件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并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在主观方面,盗窃罪必须是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一万打了三万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民间借贷所订立的欠条,若为当事人依照法律规范自主缔结,则享有法定效应。
关于借款合同之形式,应严格遵循书面化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间的借款契约可以另行约定,并不受此限制。
然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欠条须满足以下必备要素:
首先,签订欠条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欠条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最后,欠条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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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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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网约车交通事故修车误工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网约车司机驾驶过程中出现了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他需要承担相应的误工费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水平来综合制定。
误工时间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为止。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然而,当受害者缺乏固定收入时,则需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作为标准;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也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次交通事故并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那么便不存在误工费赔偿的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网约车司机仍有权主张由于无法继续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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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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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袭警罪有没有过失行为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袭击警察罪的定罪要求必须同时满足该罪行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以及客体要件等四个要素。
鉴于袭击警察罪在主观层面上通常体现为犯罪人的恶意主观心态,因此,如果实施袭击警察行为的公民能够证明他们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无心之举进行的攻击,那么他们相应的袭警罪指控则可能无法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定刑事罪名不成立的话,将不会量刑审判。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罪行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范畴主要涉及到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具体来讲,侵害的对象往往是正处在合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民警察。
其次,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常常呈现为使用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来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由此导致了严重恶劣的后果。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广泛涵盖包括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该罪行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般的自然人,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可。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该罪行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通常为犯罪人的故意心态,即他们明确知道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却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从而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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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应是指在各类公路、铁路、水路以及航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具体而言,交通运输是指与特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紧密关联的铁路、公路、水运以及空运等多种形式的交通运输方式。
这些交通运输方式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公私财产破坏。
因此,从本质上看,此类犯罪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者,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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