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应聘者提供的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其存在的问题不单单限以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 问题。还有作为以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为其目的的劳动法,单靠公法意义上的保护规定是难 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问题。因为,应聘者为了规避这种规定并对抗使用者有可能提供虚假的 信 息。例如,招募劳动者采用面试方式时如果使用者询问的内容与将来发生的劳动没有直接联 系的家庭情况、学历、出生地,并以此为依据选聘劳动者的情况下,落聘的劳动者只能是通 过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挽回些损失,但通过损害赔偿方法挽回的损失无法与被聘后的可获利益 相比。相反,对于使用者来讲无论是经济角度还是其他角度这么做是划的来的。这些说明现 行劳动法的规定实际上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