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
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
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
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5)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始为成立。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
(6)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出相应的保险费。
(7)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