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后违约职责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限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商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能够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纷争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量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任意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另一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做法中得到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符合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量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平等原则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