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5条第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是允许采购人,供应商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只是不能擅自变更而已.既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76法规定,只要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是完全可以变更合同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另一方不承诺则不能变更合同.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无需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决定权既不取决于任何一方,也不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
通过上述回复希望可以解决问题想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应该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