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行性规范可以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效力规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效力,但违反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前者由法律法规明确指明了违反该规定的效果,不需要经过裁判的认定,合同当然无效;后者违反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法院的裁判进行认定。取缔规范是指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违反取缔性规定的合同是不生效的合同,这种不生效是一种暂时的状态,它可以通过事后效力补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