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亦未依法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变更。
首先,即使公司所谓的协商解除通知、协议书等为真实的,但这些也仅仅能表明是被申请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且只能反映出被申请人希望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同时,法律规定的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非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申请人对此并未回复,无法体现双方有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
最后,鉴于被申请人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事实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应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面内容作为对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