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支持,我们首先需要正确理解无效施工合同后果处理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转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等虽无效,但施工方所付出的劳务、所使用的材料都已经物化到具体的建筑物中,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或者工程虽尚未完工,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是特殊的标的物,非常庞大且为不动产,加之建设工程的权利(所有)人是建设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导致无论是从物理形态还是从物权归属上看,建设工程均无法适用返还原物的处理方式(原物是建筑材料和设备,已经转化成了建筑物,客观上已无法返还),即不能以返还财产的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
合同无效后,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客观上能够实现的,且最经济、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就是折价补偿(或称价值返还),也就是发包人采取将工程折价的方式来补偿施工方在工程上的投入和付出。所以,施工合同无效后施工人所主张的工程款实质是折价补偿款。另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希望以上我对合同无效损失和工程款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