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回答为“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合同法》第52(5)条所谓的违法无效,主要是指合同内容无效,至于合同内容之外的其他要素违法,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应区分合同内容违法、要素违法、事实行为违法来分别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