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且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时,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后进入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