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承包人不仅仅是该家庭承包户的户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按家庭农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土地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由家庭农户的代表即户主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的。但是,在家庭承包户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换言之,家庭承包户内的全部成员都是共同土地承包人。家庭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似于《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