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销销、停建和缓建的。
(3)借款方经国家机关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定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5)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政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的程序
如果发生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同订立借款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通知相当于要约,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相当于承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