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学校仅向内部教职工借款用于解决临时资金周转等合理用途,未公开宣传且不涉及不特定对象,无需担心构成非法集资,按合法民间借贷处理,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二)若学校有超出教职工范围宣传借款、以高额回报吸引人员参与等情况,教职工要提高警惕,避免参与,可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三)教职工在借款前,应了解学校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