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同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如果有履行可能的,一般会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确实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那么法院会判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而该损失包括房屋的差价。
有的卖方可能会认为,把违约金或者双倍定金赔给买方不就可以当然解除合同了吗?根据以上案例和法律规定,如果卖方违约,以支付违约金作为对价主张解除合同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还要取决于买方是否接受以及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而且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因此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不要草率行事,要充分研究市场行情,仔细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