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债务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像保证人追偿。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向担保人请求履行担保责任,没有顺序之分。
按此推理,如果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应该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具体参见《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