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解析:
行政复议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按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即,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即他是有效的。
除非经过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