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积极收集并提供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若有困难,可请求法院进行调查。
(二)法院应及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并明确告知其有15日的异议期限。
(三)当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法院一般不进行审查,但对于以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的异议要予以区分。
(四)若第三人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再就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