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行为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均应如约履行原财产分割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原告认为当时没有分割卖房所得款项,请求再次分割。
双方离婚时在民政机关所签财产处分协议为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并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是知情的,出卖位于太原市某公司营业用房也是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并经手的。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判例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