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梁某等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小区业主认为本次房屋征收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且对房屋补偿标准不满意,依据条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行政复议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梁某等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