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拘留期限和审查批捕时间各自的规定。了解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范围,在实践中严格按照这些时间要求执行,确保程序合法。
(二)做好时间记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各自的工作中,要准确记录拘留开始时间、提请批捕时间和作出批捕决定的时间,避免时间计算错误导致程序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