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2、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
3、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赠予、免除、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所签订合同项下质押的未来收益权。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乙方指定帐户提存,原合同担保义务未了前不得动用。